长江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分院(部)年度工作考核办法(试行)
长江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分院(部)
年度工作考核办法(试行)
为进一步发挥广大教职工的聪明才智,引导各分院(部)不断完善管理,提高效率,增加工作的积极性与主动性,建立奖优罚劣和责、权、利相统一的竞争机制,促进学院教育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的提升,推动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,特制定本考核办法。
一、考核范围
各分院、各教学部。
二、考核原则
(一)一般工作与个性指标相结合的原则
充分考虑分院(部)学科专业特点,科学合理地设置指标体系和测评细则;既考核一般性的常规工作,又考核提升能力和水平的个性指标。
(二)综合考核与专项考核相结合的原则
综合考核涉及所有分院(部),主要考核各分院(部)本科教学、科学研究、党的建设和学生工作,重点在于促进专业建设、提高教学质量、提升科研水平、加强党的建设、优化学习风气、活跃第二课堂、推进创新创业、提升招生和就业质量。专项考核即保留一些已有的单项考核项目,以期推进单项工作上水平、提质量、促发展。
(三)注重实绩、奖优罚劣的原则
建立过程考核与实绩考核相结合、以实绩为主的考核机制;年度考核结果与分院(部)年终绩效奖励挂钩,做到奖优罚劣。
三、考核项目及评分标准
(一)考核项目及权重
1.本科教学 35%
2.科学研究 15%
3.党的建设 15%
4.学生工作 35%
各分院考核上述4项,各教学部考核前3项。各分院和各教学部按考核结果分别排名。
(二)考核评分标准
1.各项目的具体考核指标见附件1。
2.各考核指标的评分细则见附件2。
四、考核的组织与实施
(一)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
1.成立考核领导小组。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,分管教学、科研、人事和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副组长,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学院考核工作领导小组,负责学院考核方案的制定与组织实施工作。
2.成立考核工作小组。领导小组下设考核工作小组,由人事处、教务处、科技处、党委办公室、学生工作处等相关职能部门组成,由人事处牵头组织考核工作。
(二)考核工作的实施
1.单项工作考核。按各考核项目涉及的工作内容,由相关职能部门按考核评分细则组织实施考核工作,按规定的时间,提交考核结果及数据支撑材料。
(1)本科教学工作考核。由教务处组织实施,教务处、教学促进办公室、资产与信息管理中心、科技处、人事处参与。
(2)科学研究工作考核。由科技处组织实施。
(3)党的建设工作考核。由党委办公室(组织部、宣传部)组织实施。
(4)学生工作考核。由学生工作处组织实施,教务处、团委、大学生创新创业中心、招生处、校企合作与就业指导处参与。
2.汇总考核结果。由人事处汇总各职能部门负责的考核项目的考核结果,经考核工作小组审议后,在网上公示。公示期间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接受被考核单位的意见,并进行处置或反馈。
3.审定公布考核结果。公示结束后,人事处将考核结果送交党政联席会审定,然后正式公布考核结果。
五、考核结果的应用
(一)考核结果与各分院(部)绩效挂钩。学院依据考核结果,发放分院(部)的年终绩效奖金(具体办法另行制定);由各分院(部)依据本单位实际制定绩效奖金分配办法,将奖金分配给教职工。
(二)对年度考核优秀单位给予奖励。依据考核结果,7个分院中排名前三位、3个教学部中排名第一位获得年度考核优秀单位称号,由学院给予奖励。
对本年度发生重大事故并对学院产生不良影响的分院(部),取消评优资格。
(三)约谈考核排名最后单位的负责人。对连续2年考核结果排名最后的分院和教学部,由学院领导约谈其单位负责人。
六、有关要求
(一)各考核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办法公布的评分细则进行考核,做到客观、公正;各分院(部)应按要求提供真实数据或材料。对考核过程中出现的不真实、不公正和其他弄虚作假的情形,由学院纪委(监察)办公室按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,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。
(二)本办法自2018年起试行。原《长江大学工程技术学院系部目标管理考核办法(试行)》(工院发〔2013〕11号)、《关于修订<长江大学工程技术学院系部目标管理考核办法(试行)>的通知》(工院发〔2014〕13号)同时废止。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,以本办法为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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